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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改制与收购业务中的律师工作

现在本所根据多年从事企业重组与收购业务的经验,将企业重组与收购中的律师工作论述如下,与各界人士商榷:  

一、传统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的改制与收购

传统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是指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,该类企业只存在主管部门(单位),只有厂长、经理,不存在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等机构。对该类企业的重组与收购,应当注意以下问题:

1、改制与收购同时进行,在收购的同时,将目标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。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2(法人或自然人),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(法人或自然人),因此,收购方必须至少是两方或五方,进行联合收购,按约定的比例持股。

2、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,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。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是收购和改制的财务基础。

3、以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全额或部分(其余列入资本公积金)折合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,由收购方按约定比例持有该企业的股权(股份)。以部分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或股本的,未折合为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净资产值计入资本公积金科目。

4、收购价款(对价)以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为基础,由各方协商确定,由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主管部门(或国资部门)签订收购协议书。收购价款支付给目标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。

5、目标企业的名称、股东、注册资本、企业性质、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,因此,收购、改制完成后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6、目标企业职工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终止,依法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,或由目标企业安置。收购、改制完成后,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,由目标企业与原职工重新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建立合同制的劳动关系。

7、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资产或/和债务的剥离,资产或/和债务的剥离,应当征得目标企业的债权人的同意,特别是债权银行的同意,否则会被指控逃债或剥离行为无效。资产或/和债务的剥离不是必须程序,收购方可以采取全盘承接债权债务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。  

二、股权收购

对于已经改制为或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、国有独资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目标公司,收购方仅需要进行股权收购就可以达到收购目的。

1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、国有独资公司,收购方可以首先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后,签订《收购协议书》,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。收购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,股东不能少于2(法人和自然人),收购完成后,国有独资性质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。

2、收购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(股票),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目标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能转让,目标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。收购方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签订《股份转让协议》,向证监会报告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。收购完成后,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5人。

3、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(股票)。收购方可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(国家股和法人股)。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进行收购,但是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5%股票时,应当向中国证监会、证券交易所报告,通知上市公司,并予以公告,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%股份时,均应当履行报告、公告的义务。流通股的交易还可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,但也不得免除报告和公告义务。

收购上市公司的国家股、法人股,一般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收购,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的股东签订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后,要上报中国证监会,同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。

无论是通过集中竞价收购还是通过协议收购国家股、法人股,如果一个收购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已达或恰达或将达到30%时,收购者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,除非中国证监会批准收购人要约收购豁免。

要约收购可能对上市公司持续上市地位造成影响,若收购达到上市公司75%的股份时,上市公司必须终止上市,变为一家非上市公司;若收购达到总股份90%以上时,收购人有义务全面收购(收购100%股份),上市公司只有一名股东,失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条件,上市公司将被注销,实质上已构成公司的吸收合并。

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,一般是要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,所以,收购方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会超过75%,一般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持续上市的条件。  

三、资产收购

收购方收购一家企业的主要资产,致使原企业丧失生产、经营能力,资产收购后,原企业破产清算或清算,资产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:

1、资产收购,收购方仅按照资产的评估值或协议值支付对价给原企业,不涉及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。

2、资产收购,交易的双方主体是收购方和原企业,收购方不与原企业的股东或主管部门发生交易关系。

3、在特别情况下,原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收购方可以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的财产,收购对价支付给清算组,由清算组进行破产分配。

4、如果原企业尚未达到破产界限,收购方亦可收购原企业的主要资产,收购对价支付给原企业,原企业用该笔收入安置职工、清偿债务,然后按照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企业。

5、收购资产,收购方不涉及原企业的职工遣散、安置、重新聘用的问题,职工遣散、安置的问题由原企业或原企业清算组负责。

6、收购资产,凡涉及到土地、房产、汽车、专利、商标等资产时,应当办理资产的转名过户手续,但是转名过户手续将产生有关税费负担。

在具体的收购案例中,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收购,要视某个案的情况而定,一般由律师在尽职调查后,根据当事人的交易愿望、要求,结合法律规定,设计出收购的法律方案。

 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 ,刘怀玉律师 , 电话:1392418890902087302008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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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日期:
2008-03-11 09:12:50
修改日期:
2008-07-14 17:22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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